同德國中家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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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* 簡介  

    一、家長委員會組織架構

        家長委員會產生方式及組織架構大致如下:

        全校家長→各班班級學生家長會→全校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→家長委員會→常務委員會→家長會長

           依據桃園縣政府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頒佈之「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中規定:各級學校應設班級學生家長會,並從中產生會員代表,推派其參與全校性的會員代表大會;而在會員代表大會時,遴選出家長委員;然而家長委員每學期只召開例行會議兩次,其餘休會時間會務則由家長委員會中遴選出「常務委員」來推動,另外家長委員們也應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統領會務。

    二、家長會的集會和組成規定

     

    會議召集人

    出、列席人員

    集會時間

    集會目的

    班級家長會

    1.導師召集並列席。

    2.公推出家長1人為主席

    全班學生家長

    開學後三週內

    選舉家長代表3—5人,每學年選一次。

    家長代表大會

    1. 上學期第一次召集人及主席:前任會長

    2. 下學期第二次召集人及主席:會長

    出席:全體家長代表1/3以上出席

    列席:校長、行政主管、教師

    一年兩次

    1.上學期:開學後兩個月內。

    2.下學期:學年結束前。

    3.臨時會:全體代表1/6以上請求。

    1.選舉家長委員會每班1—3人。

    2.選舉教評會委員。

    3.代表大會會後1個月內記錄報府備查。

    家長委員會

    召集人及主席:會長

    出席:全體家長委員 1/2以上出席。

    列席:校長及有關主管教師

    一年兩次

    1.學期開始。

    2.學期末。

    3.臨時會:全體代表1/6以上請求。

    1.推選常委1/2至1/4及遴聘顧問。

    2.選派家長委員1至3人列席校務會議。

    3.委員自常務委員中選1人為會長,副會長得由會長聘任。

    常務委員會

    召集人及主席:會長

    出席:全體家長委員1/2以上出席。

    列席:校長及有關主管教師

    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權責。